梁碎林、张权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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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09号案件名称
梁碎林、张权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碎林;张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权,男性,1967年6月6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梁碎林,男性,1983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张权与梁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90000元、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69.54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办理了领款手续。经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申请人约谈,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案到位标的5269.54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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