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王某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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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28号案件名称
杨某1、王某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某1;王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汉族,2017年11月15日出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监护人杨某2(与原告父子关系),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打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打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1抚养费8,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诉讼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受益保险、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下发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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