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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恒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2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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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执753号
  • 案件名称

    淮南恒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淮南恒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恒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学苑路凤台一中东校区大门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刘德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1995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恒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伟未完全履行(2021)皖淮正安公证字第470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的价值166269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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