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邱爱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36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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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36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邱爱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邱爱鹏;顾勤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3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束斌,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邱爱鹏,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勤勤,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邱爱鹏、顾勤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21)苏通南通证字第55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邱爱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1000元,并且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履行原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若被执行人邱爱鹏未按期足额偿还执行公证费及律师费合计11000元,或连续逾期两期及以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3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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