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安、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3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348号案件名称
张炳安、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炳安;李积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348号原告:张炳安,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青,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原告张炳安姐夫。 被告:李积国,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张炳安诉被告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炳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炳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丽云书记员 山成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