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堂、康秉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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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650号案件名称
赵海堂、康秉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海堂;康秉东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650号 原告:康秉东,男,汉族,1985年2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赵海棠,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河南省濮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秉东与被告赵海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秉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秉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审 判 员 乔 正 文人民陪审员 武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强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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