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石培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6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石培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石培历;王海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上渡街。负责人:王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婷,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小国,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培历,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石培历、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培历、王海燕偿还借款本金49873.81元及利息10796.48元(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暂算至2020年3月11日止,之后利随本清),合计60670.29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石培历、王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810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海艳银行存款2033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无余额;在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反馈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石培历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社区五组有砖木结构住房两间、空地一处,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位于**村五组的房屋,系集体性质自建房,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暂无法处置。其所有的空地,租赁给案外人谭某某使用,每年租赁费1000元。另根据被执行人石培历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显示,被执行人石培历患有乙型糖尿病、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嗣后,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社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石培历患有疾病,无劳务能力,家庭条件困难。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石培历在本院(2016)陕0724执72号案件中,享有生效法律确认的到期债权。该案执行到位2000元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拒绝领取,已被本院提存。现本院将该款转入本案,加之本案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海艳的银行存款2033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4033元,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810元,剩余执行款269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57972.29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锡生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