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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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518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518号 原告: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向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峰,陕西省华阴市XX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莲,执行董事。原告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华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华阴市罗敷镇敷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孟胜利人民陪审员王战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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