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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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144号案件名称
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144号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黄竹坑村民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19327。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系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商住楼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GBHPXN。法定代表人:郑有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1250000元、维保费20000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5元(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87.5元,由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6487.5元。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144号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黄竹坑村民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19327。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系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商住楼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GBHPXN。法定代表人:郑有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1250000元、维保费20000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余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5元(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87.5元,由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6487.5元。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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