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章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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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656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章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章训;马贤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656号之一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城关镇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丁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为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素朴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坤,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素朴支行员工。被告:卞章训,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马贤琴,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章训、马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翎朕人民陪审员 张仁才人民陪审员 周林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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