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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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12号案件名称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12号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建材市场C1区2楼。法定代表人:杨树波,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法定代表人:任志芳,任村主任。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肖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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