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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陈佩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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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59号
  • 案件名称

    陈虹、陈佩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虹;陈佩玉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59号申请人:陈虹,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陈佩玉,女,193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孟繁强(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陈虹申请认定陈佩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虹称,申请事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今年91岁,2019年因肢体受限瘫痪在床,两年多来一直由代理人及其爱人照顾,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为认知障碍,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陈佩玉未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人孟繁强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陈佩玉,女,193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儿媳,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子。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0日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津开平[2021]精神病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非特异性痴呆。2.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开平[2021]精神病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佩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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