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8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808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0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世纪大街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张景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否定另案的执行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建筑施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609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3350号二审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比生效判决多履行1,093,559.11元,被上诉人属于不当得利,此次诉讼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的款项,于法有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实质审理即裁定不予受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在另案执行程序中比生效判决多支付了款项,其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对人民法院已结案的执行程序存在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凯审判员 殷传茂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勃书记员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