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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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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40号
  •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40号原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郭成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蓉,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背巷1号。法定代表人:周映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被告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立案。原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以甘肃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撤诉。金昌市水电工程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9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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