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海、刘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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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66号案件名称
刘建海、刘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建海;刘月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966号 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109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刘某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3429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交纳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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