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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珊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2民终2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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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民终2857号
  • 案件名称

    蔡玉珊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蔡玉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8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玉珊,女,1945年4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上诉人蔡玉珊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玉珊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用由蔡建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原、被告主体信息清楚,具备基本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至于(2020)粤128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676号案)是否应撤销、认定事实部分能否成为撤销该判决的理由等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认定,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审查2676号案是否损害蔡玉珊权益,明显违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裁定的主文部分并未限于判项内容,还应包括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判决主文仅指判项,显属理解法律错误。三、2676号案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其他法律规定,损害了蔡玉珊的权益,应依法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的规定,判决、裁定的主文部分是指判决、裁定的判项部分,并不包括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部分。蔡玉珊主张判决、裁定的主文部分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676号案的判项结果为驳回蔡建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处理蔡玉珊的权利义务,蔡玉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676号案的判项部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或损害其民事权益,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蔡玉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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