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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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573号案件名称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573号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开发区建设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4567696R。法定代表人:龚翼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通,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422463460214Q。法定代表人:于鹏,系该院院长。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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