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辜鑫,王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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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案件名称
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辜鑫,王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辜鑫;王成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 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二手车市场内G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CRNP8C。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雅,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成金,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辜鑫,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金、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财产保全费653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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