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生、姜海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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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246号案件名称
姜生、姜海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生;姜海永;姜少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246号原告:姜生,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姜海永,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承德市双滦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少青,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生、姜海永与被告姜少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姜生、姜海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生、姜海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姜生、姜海永负担。审 判 员 朴金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春宇书 记 员 安 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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