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等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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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072号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等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某;王某;张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三角地42栋丁门46号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历山镇朱家沟村北垛组65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公园路53-3号居民。 原审被告:张某,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石门乡后交村20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徐家寨村一组31户居民。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徐某向人民法院确认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了2021年9月2日的开庭传票,2021年8月31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视为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进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晓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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