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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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33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张会琴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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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33号原告: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金昌市永昌县南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戈世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会琴,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平,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永昌县美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彩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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