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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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70号案件名称
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70号 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清洋大街56号9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2MA66447L2A。经营者曾胜院。委托代理人代志江,四川善嘉(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法定代表人王山国。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价值16755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58元已由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千鸟园艺场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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