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沅金、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05号
  • 案件名称

    刘沅金、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沅金;师俊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05号原告:刘沅金,女,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濮阳市清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俊丰,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原告刘沅金与被告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沅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沅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沅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沅金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