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3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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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37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1370号之二崔鹏飞: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21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9932.32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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