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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与褚鑫冰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6民特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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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特443号
  •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褚鑫冰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金华;褚鑫冰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6民特443号申请人:刘金华,女,194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彭逸闻、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褚鑫冰,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代理人:褚金祥,1946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后岗村前中6组5032号,系被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刘金华申请宣告褚鑫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金华称,被申请人褚鑫冰系其孙子,2016年2月15日,其被认定为智力(四级)残疾,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褚鑫冰的父母均已死亡,祖孙共同生活,日常生活由其照料。故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褚鑫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刘金华作为被申请人褚鑫冰的监护人。褚金祥称,被申请人褚鑫冰系其孙子,褚鑫冰的父母均已去世,对刘金华作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褚鑫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刘金华担任被申请人褚鑫冰的监护人。在场人员杨进庆称,被申请人褚鑫冰系其外孙,褚鑫冰的父母均去世,褚鑫冰一直和他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对刘金华作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褚鑫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刘金华担任被申请人褚鑫冰的监护人。在场人员张某称,被申请人褚鑫冰系其同母异父的哥哥,褚鑫冰的父母均去世,褚鑫冰一直和他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对刘金华作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刘金华担任被申请人褚鑫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褚鑫冰,男,系申请人刘金华之孙,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后岗村前中6组5032号。褚鑫冰的父亲褚纪忠、母亲杨晔辉均已死亡。其母生前与其父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生育一女张某。褚鑫冰一直与祖父褚金祥、祖母刘金华共同生活。2021年8月30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褚鑫冰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同年9月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褚鑫冰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常识、理解、判断、分析能力较差,智能偏低。受此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消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目前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参照了病史资料,并按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对被申请人褚鑫冰进行精神检查。经鉴定,被申请人褚鑫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金华作为褚鑫冰的祖母,依法担任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褚鑫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金华为褚鑫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焦 锐书记员 朱雪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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