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银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恢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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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恢727号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银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银恒;平春霞;平金超;张珊珊;张涛;平培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恢7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薛东领,董事长。被执行人:董银恒,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平春霞,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平金超,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张珊珊,女,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平培霞,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银恒、平春霞、平金超、张珊珊、张涛、平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已给付申请人,双方别无其他纠纷,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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