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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1、严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9民初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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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民初2143号
  • 案件名称

    严某1、严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9民初2143号原告:严某1,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严某2,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严某3,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4,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严某5,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与被告严某4、严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严某1、严某2、严某3负担。审 判 员 高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少华书 记 员 高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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