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1、严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9民初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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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民初2143号案件名称
严某1、严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9民初2143号原告:严某1,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严某2,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严某3,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4,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严某5,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与被告严某4、严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严某1、严某2、严某3负担。审 判 员 高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少华书 记 员 高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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