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宇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5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587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宇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宇林;于夏容;陈光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被执行人陈宇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夏容,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光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宇林、于夏容、陈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康立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612号 下一篇 张雪冬、秦丽颖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恢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