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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禄明、潘霞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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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06号
  • 案件名称

    陈禄明、潘霞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禄明;潘霞鹏;杨秀侣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06号被执行人:陈禄明,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潘霞鹏,男,1997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杨秀侣,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陈禄明、潘霞鹏、杨秀侣、陆恒新罚金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陈禄明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陈禄明缴纳罚金10000.00元,潘霞鹏缴纳罚金8000.00元,杨秀侣缴纳罚金8000.00元,陆恒新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陆恒新已于2021年1月20日缴纳罚金2000元,其余三人尚未缴纳罚金,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禄明、潘霞鹏、杨秀侣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陈禄明、潘霞鹏、杨秀侣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陈禄明、潘霞鹏、杨秀侣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9月22日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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