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詹锡武、吴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71号
  • 案件名称

    詹锡武、吴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詹锡武;吴徽;吴泰龙;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本院陇城人民法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371号本院陇城人民法庭、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詹锡武、吴徽、吴泰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侵权责任纠纷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的(2021)湘123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陇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于2021年9月22日主动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至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371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