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达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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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410号案件名称
谷某、达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谷某;达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410号原告:谷某,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达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谷某与被告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达仁措已自动履行该笔欠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齐建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发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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