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锦、张庆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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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062号案件名称
谢国锦、张庆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谢国锦;张庆立;陈文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062号原告:谢国锦,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庆立,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陈文菊,女,1972年2月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谢国锦与被告张庆立、陈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谢国锦诉称,2019年5月30日,被告张庆立因房屋改造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1000元,被告陈文菊对本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张庆立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3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还款日期变更为2020年9月30日,被告陈文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庆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约定由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批准。被告陈文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如产生纠纷可通过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应由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成军书 记 员 王鸿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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