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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盟盟、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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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2161号
  • 案件名称

    李盟盟、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盟盟;李佳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2161号原告:李盟盟,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铭,蠡县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灏,男,汉族,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李盟盟与被告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佳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盟盟撤回对被告李佳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盟盟负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兆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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