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盟盟、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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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2161号案件名称
李盟盟、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盟盟;李佳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2161号原告:李盟盟,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铭,蠡县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灏,男,汉族,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李盟盟与被告李佳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佳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盟盟撤回对被告李佳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盟盟负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兆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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