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智、赵军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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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11号案件名称
李文智、赵军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文智;赵军海;赵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611号 原告赵杰,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赵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纪风林,陕西省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文智反诉原告赵杰、赵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被告李文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李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李文智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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