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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智、赵军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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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11号
  • 案件名称

    李文智、赵军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文智;赵军海;赵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611号 原告赵杰,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赵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纪风林,陕西省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文智反诉原告赵杰、赵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被告李文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李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李文智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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