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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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55号案件名称
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穆某;张某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穆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穆某退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511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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