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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严、朱加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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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5190号
  • 案件名称

    李炳严、朱加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炳严;朱加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5190号原告:李炳严,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霞,西卅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加礼,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严与被告朱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李炳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炳严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单亚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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