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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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35号之一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航,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75.5元。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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