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广福、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2执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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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93号案件名称
鲍广福、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鲍广福;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杨德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422执2793号鲍广福(申请执行人)、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杨德林(被执行人):鲍广福与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杨德林(2021)皖0422执2793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20000元。其中,寿县合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承担50000元,杨德林承担10000元。至此,鲍广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皖0422民初441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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