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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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异89号案件名称
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异89号异议人(被告):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申请保全人(原告):沈阳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立。在本院执行(2021)辽0124民初1113号之三、之八申请保全人沈阳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冻结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14×××8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52、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19三个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辽宁富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蕊书 记 员 韩颖花本案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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