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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武国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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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801号
  • 案件名称

    郑丽、武国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丽;武国明;夏名鸣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801号原告:郑丽,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武国明,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夏名鸣,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郑丽、武国明诉被告夏名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武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丽、武国明负担。审 判 员 苗仲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冰新书 记 员 韩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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