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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育虎、张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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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724号
  • 案件名称

    欧育虎、张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欧育虎;张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724号原告:欧育虎,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张雪,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育虎诉被告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育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育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育虎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欧育虎负担。审判员  何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智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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