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育虎、张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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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724号案件名称
欧育虎、张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欧育虎;张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724号原告:欧育虎,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张雪,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育虎诉被告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育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育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育虎撤回对被告张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欧育虎负担。审判员 何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智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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