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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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蔡正元;严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正元,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严斌,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蔡正元申请执行严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斌返还申请人蔡正元装饰装修工程款995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9元,缴纳执行费1437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严斌、陈娟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宜房字第**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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