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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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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87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73号 申请人: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安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兰香,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定代表人:叶陈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亮,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8日,本院做出了(2021)陕01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账号为610**************账户上的存款273095元,期限一年。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账号为610*************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账号为610***********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  香  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碧 20210122287391610103311134233991610000758842471539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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