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兰、吕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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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566号案件名称
张秀兰、吕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秀兰;吕宪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566号原告:张秀兰,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清,系社区推荐,男,1971年6月19日,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吕宪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吕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36,040.00元(本金70,000.00元到2018年12月底,利息10,00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1年7月31日,共31个月,月利息1.2分,每月利息840.00元,即26,040.00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8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06,0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提供被告吕宪伟的住所信息应具体明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秀兰可待明确被告吕宪伟的具体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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