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执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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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245号案件名称
王承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承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执2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承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湘1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承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承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承建于9月6日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汇至本院一案一账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1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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