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730号案件名称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30号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元江路。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康,董事长。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拜生申霍加、姜勒汗托合达尔巴衣等新疆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93号 下一篇 钱可明、周六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104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