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勇、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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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1602号案件名称
张小勇、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小勇;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龚少晖,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案字[2021]163号裁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了其部分自有电池电芯资产,所得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从中分得案款7932.7元。申请执行人张小勇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16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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