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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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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847号之一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黄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锦劳人仲字[2021]第18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押金10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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