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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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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78号
  • 案件名称

    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工业新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857129-2。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西路(绿园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8888829-0。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克云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克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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