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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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78号案件名称
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克云;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工业新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857129-2。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西路(绿园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8888829-0。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克云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克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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