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瑶瑶、刘慧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2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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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20号之四案件名称
庞瑶瑶、刘慧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庞瑶瑶;刘慧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庞瑶瑶,女,汉族,住山东德州禹城。被执行人:刘慧慧,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慧慧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慧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6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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